下列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,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,逾期仍未改正,且经实地调查查无下落,税务机关已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非正常户管理超过三个月,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。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追征,我局将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《实施细则》的规定执行。 特此公告。
慈 溪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
附件:慈溪地税失效公告名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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